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德中民初字第10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新街路4022号A幢102#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

住所地:武城县老城镇车站街北东环路栋。

负责人:于子峰,经理。

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北古贝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子峰,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老城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