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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晨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95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晨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95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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