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逸琼。
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宁分店。
法定代表人张庆寿。
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耀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宁分店、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宁分店、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