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知初字第00146号原告贾莹。
委托代理人杜金凤,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国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诉被告姚国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和专利名称分别为:ZL20053002XXXX.5“卫生刷包装盒标贴、挂牌”,ZL20073030XXX1.5“锅碗刷(A型)】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莹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姚国云不在原地经营,已无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贾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