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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鼎盛泰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号之一
案件名称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鼎盛泰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鼎盛泰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号之一原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BrynAllenFosburg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树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鼎盛泰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4#201。

法定代表人强竞。

委托代理人何小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有道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广州赛马场汽车城自编北区0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广州赛马场汽车城自编号为北区05-3号。

法定代表人廖煜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鼎盛泰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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