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官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开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云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俊勇。
上诉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