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运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运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