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林真贵,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润丰,男,系被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舒晓菊,女,系被告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真贵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真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真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