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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真贵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68-2号
案件名称林真贵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真贵,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林真贵,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润丰,男,系被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舒晓菊,女,系被告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真贵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真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真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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