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2056号原告陈文德。
原告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亭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大队二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付世清。
被告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莲。
被告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法定代表人孙玉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