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中法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号。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武世雯,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奥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二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朱海辉。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奥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奥讯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诉称:“Columbia”是美国最大的户外用品销售品牌之一,该品牌创设于1938年,时至今日该品牌已成为户外休闲消费者心中价值极高的品牌,产品范围包括外衣、裤、鞋、休闲T恤、背包等,产品被广泛销售至100多个国家,拥有14000家专卖店和零售店,旗下品牌不断延伸也受到中国广大户外发烧友的欢迎。
我公司在中国拥有如下注册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号商标注册证,第G1100714号“”商标注册证、第5288005号“”图标商标、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
我公司发现奥讯公司在网上开设“奥讯运动城”网络店铺内,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服饰,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涉及侵权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另外,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奥讯运动城”网购买了标有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户外系列男童休闲衬衫一件,并对购买的全程进行了公证保存。
经鉴定,奥讯公司销售的男童休闲衬衫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奥讯公司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奥讯公司销售的商品与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和类似商品,因而奥讯公司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奥讯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奥讯公司的侵权行为,挤占我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我公司的商业信誉,降低了我公司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一、奥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奥讯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55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样品购买费55元);
3、本案诉讼费由奥讯公司承担。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第528800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哥伦比亚公司是商标的所有人。
2、第G110071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哥伦比亚公司是商标的所有人。
3、第5288005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哥伦比亚公司是商标的所有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第(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957号公证书,证明奥讯公司销售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5、公证费的发票,证明哥伦比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开支。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9856号判决书节选,证明哥伦比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案例。
7、涉及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的广告、参展合同:哥伦比亚公司在《户外》、《户外探险》、《户外装备》、《山野》、《风尚志》、《中国国家地理》、《第一财经周刊》、《优家画报》、《外滩画报》、《达人志Men’suno》、《周末画报》杂志发布广告的合同、互联网营销代理合同、在新浪网发布广告的合同、参加第六届亚洲国际体育品牌用品及运动时尚博览会(ISPOCHINA2010)的协议,证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知名度。
8、关于涉及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的部分期刊广告节选,证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知名度。
9、哥伦比亚公司举办或赞助活动(涉及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的宣传)资料,证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知名度。
10、哥伦比亚公司在北京街道、地铁等场所做的广告资料,证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知名度。
被告奥讯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哥伦比亚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总局核准,申请注册了“”“Columbia”、“”商标,并获得商标注册证,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其中:“”商标,注册号为第52880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物、茄克、裤子、外衣、运动服等,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Columbia”商标,注册号为第528800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物、茄克、裤子、外衣、运动服等,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COLUMBIA”商标,注册号为G1100714,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男士、女士以及儿童的夹克衫等,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哥伦比亚公司提交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957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3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芳懿使用公证处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登录“奥讯运动城”网,购买了一件带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的户外系列男童休闲衬衫,付款55元。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芳懿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并取得购物小票及其发票各两张。
哥伦比亚公司当庭出示了票据原件,该票据原件与公证书所附票据照片相吻,发票上载明:“国家税务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单位印章:奥讯公司,货物名称:运动服,金额为:45.30元,税费:7.70元,价税合计:53元,开票日期2013年5月30日”等。
经本院当庭固定物证封存封条密封完好无损事实后,勘验了该物证,结果显示,该服装一件为户外系列男童休闲衬衫带有“Columbia”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所示标识被分别用于衣服内置商标、吊牌等部位上。
哥伦比亚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载明公证费为1000元,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另,哥伦比亚公司提交的源自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的奥讯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载明:奥讯公司的住所地(营业场所)为肇庆市建设二路41号第三层,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准予设立的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成立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
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处封存的涉案服装,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Columbia”“”标识与哥伦比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上述事实有(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957号公证书、物证、票据、庭审笔录、照片,以及当时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哥伦比亚公司对第5288009号“Columbia”号商标,第G1100714号商标“”、第5288005号“”图标商标、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否则即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根据哥伦比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哥伦比亚公司的上述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诉讼中,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处封存的涉案服装,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与哥伦比亚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Columbia”“”标识与哥伦比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奥讯公司作为经营运动服装的企业对在中国已有较高知名度的“Columbia”图形商标以及“Columbia”品牌服装应当具有明确的认知。
奥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本院认定奥讯公司存在未经哥伦比亚公司授权,销售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哥伦比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奥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哥伦比亚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向哥伦比亚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应奥讯公司赔偿哥伦比亚公司的损失,分为因侵权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两部分,本院综合考虑哥伦比亚公司的知名度、奥讯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等因素,酌定由奥讯公司赔偿哥伦比亚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对于哥伦比亚公司为制止奥讯公司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费55元等合理费用,依法应由奥讯公司承担。
奥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奥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肇庆市奥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维权费1055元。
三、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3元(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奥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迳付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