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38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点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339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婷,总经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一点点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审理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