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80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铺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兵。
被告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国兵、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