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组织机构代码77707299-4。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区德龙,均系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国贸大酒店C区裙楼二楼。
代表人:��洁枢,该中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洁枢。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华、黄海栩,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中心、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