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37-440号原告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新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贵,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四案(专利号依次为zl200920130767.x、zl200920260345.5、zl200920135606.6、zl200920130764.7)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四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四案的起诉。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00元,由原告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