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