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
被告:汪隆翔。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汪隆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