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炳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系广州市天河区元岗阿初手机配件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炳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