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保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那,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娜,女,1974年4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会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会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