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方来,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