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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红与上海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
案件名称杨世红与上海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世红,上海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原告杨世红。

委托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红诉被告上海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红以需要补充调查为由,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世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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