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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知民初字第9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知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许启迪。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丽梅。

委托代理人贺永昇,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居诚品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贝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心居诚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冯志华,被告卡贝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永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居诚品公司诉称:心居诚品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沙发座椅(u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3年2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

该专利一直按时缴费,至今有效。

由于心居诚品公司的专利产品设计新颖、时尚、实用而深受消费者喜爱,投入市场后也取得较好的市场效益。

然而卡贝罗公司见有利可图,在未经心居诚品公司的授权许可下,擅自在“天x商城”及“京x商城”上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各特点相类似的产品,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心居诚品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心居诚品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卡贝罗公司:(一)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心居诚品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二)承担公证费1200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卡贝罗公司答辩称:卡贝罗公司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不具各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卡贝罗公司并没有侵犯心居诚品公司的专利权,不需负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心居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心居诚品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心居诚品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心居诚品公司主体资格。

(二)卡贝罗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卡贝罗公司主体资格。

(三)专利证书,证明心居诚品公司系第zl201230432428.5号专利的专利权人。

(四)专利年费缴纳收据,证明心居诚品公司的专利一直缴纳年费,专利权持续有效。

(五)(2014)粤佛顺德第11554号《公证书》、(2014)粤佛顺德第11555号《公证书》,证明卡贝罗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与心居诚品公司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心居诚品公司的专利权。

(六)公证费收据,证明心居诚品公司进行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卡贝罗公司对心居诚品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心居诚品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卡贝罗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对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并未经实质审查,心居诚品公司的专利过于简单,属于公知技术。

对(2014)粤佛顺德第11554号《公证书》、(2014)粤佛顺德第11555号《公证书》、公证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卡贝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确认心居诚品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至于能否证明心居诚品公司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9月11日,心居诚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座椅(u30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2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

心居诚品公司按期缴纳了年费,该专利至今有效。

根据专利公告的图片显示,一沙发座椅,由长方形的座椅、靠背及两近似椭圆形的椅脚组成,整体呈l形。

沙发座椅的左右两边有细小花纹。

专利视图如下:2014年3月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员吴丹丹和公证人员李青蔓的监督下,心居诚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在该处值班窗口办公桌上的计算机(该计算机已与internet网络连接,并可以上网)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http://www.tmall.com/”,进入该页面,显示“天xtmall.com”,在搜索栏输入“卡贝罗家具旗舰店”,进入该页面,该店铺中的型号为8630的折叠沙发床显示“累计评价0,月成交记录0件”。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4)粤佛顺德第11554号《公证书》。

2014年3月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员吴丹丹和公证人员李青蔓的监督下,心居诚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在该处值班窗口办公桌上的计算机(该计算机已与internet网络连接,并可以上网)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该页面中点击“京x商城”,进入该页面,并在搜索栏输入“卡贝罗家具旗舰店”,进入该页面,该店铺中的型号为8630的折叠沙发床显示“已有1人评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4)粤佛顺德第11555号《公证书》。

庭审中,心居诚品公司指称型号为8630的折叠沙发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卡贝罗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是其上传至“天x”、“京x商城”中的“卡贝罗家具旗舰店”。

被诉侵权产品为一折叠沙发床,由长方形的座椅、靠背及两近似椭圆形的椅脚组成,整体呈l形,可折叠成一长方形沙发床。

沙发座椅的左右两边有细小花纹。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如下:另查明,心居诚品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200元。

再查明,卡贝罗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

卡贝罗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没有对涉案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心居诚品公司所有的名称为“沙发座椅(u300)”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现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卡贝罗公司是否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如构成侵权,卡贝罗公司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卡贝罗公司是否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本案经查可知,卡贝罗公司把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上传至“天x”、“京x商城”中的“卡贝罗家具旗舰店”,因此本院认定卡贝罗公司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心居诚品公司认为卡贝罗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推断卡贝罗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院认为,由于卡贝罗公司在“天x”、“京x商城”均没有销售记录,京x商城仅有1人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法查看。

且心居诚品公司亦没有通过“天x”、“京x商城”等网络途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故对于心居诚品公司认为卡贝罗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对比,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似。

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近似性对比。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故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卡贝罗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本案中,由于卡贝罗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心居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卡贝罗公司应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关于心居诚品公司要求卡贝罗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因卡贝罗公司没有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心居诚品公司要求卡贝罗公司承担公证费用1200元,由于公证费用是心居诚品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卡贝罗公司对该费用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亦无专利许可费以供参考,故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卡贝罗公司向心居诚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名称为“沙发座椅(u300)”、专利号为zl201230432428.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并支付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元,合计212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佛山市心居诚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贝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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