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炜。
委托代理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杨威。
被告苏州恒瑞达家用地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与被告苏州恒瑞达家用地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明德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5元减半收取6567.5元,由明德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