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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馨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莱中知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馨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馨百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2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馨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鲁中东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统恕,系山东磬百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馨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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