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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梅斯国际与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功知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埃尔梅斯国际与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埃尔梅斯国际,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知初字第11号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住所地法国巴黎FG圣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AnnickdeCHAUNAC,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工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埃尔梅斯国际诉被告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天津市,贵院管辖此案与法相悖。

请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意见认为,被告在天津出口侵犯原告“HERMES及图”商标专用权的皮带扣980个,并经天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该海关行政处罚已经在2012年7月19日生效。

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在天津海关(所在地属于滨海新区范围),同时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也利于证据的调取和案件事实的认定。

其次,依照有关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统一审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案件。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在天津出口的涉案货物被天津海关查封扣押并处罚,本院作为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

综上,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费用80元,由被告河北亚迪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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