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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水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2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水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徐水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英,系义乌市水团食品店经营者。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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