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269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
被告:郑伟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