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炜。
委托代理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杨威。
被告孙秀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