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栾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栾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栾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字(2014)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新勇,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曹某甲在网上发布销售醋酸的消息,并对需要醋酸的人谎称自己的醋酸是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2013年8月2日和10月12日,被告人曹某甲分别从曹某甲乙和孙某某那里购买2吨工业醋酸,以上共计4吨醋酸,被告人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分两次销售给金某某酱菜厂,并随货发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80套,以上共计货款34720元,金某某收到货物后通过鑫亿通物流公司代收支付给被告人18000元,另有10000元通过物流公司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9550元(扣除运费450元)。
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曹某甲从亮子那里购买12吨合成醋酸,被告人用“曹正”的假名字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销售给于某甲,并通过快递寄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480套。
于某甲支付给被告人货款6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3、4月份,曹某甲在QQ群发布销售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醋酸的消息。
2013年8月2日和10月12日,曹某甲分别从曹某甲甲和孙某某那里购买4吨工业醋酸,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两次销售给金某某酱菜厂,并随货发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80套。
2013年8月3日,我从亮子那里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购买12吨合成醋酸,用“曹正”的假名字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以每吨5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甲,并通过快递寄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480套。
2、被害人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曹某甲丙陈述证实,我是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的职员,我发现吉林省龙井市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我公司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但这些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商标是一个叫曹某甲丁的人通过快递邮寄的。
是假冒我公司的产品。
3、证人于某甲乙证言证实,我是个体运输户,我通过网上和石家庄常安物流有限公司联系配送醋酸,签订协议后,给的货主手机号码,号码为156XXXX****,我于2013年8月3日下午1点半从石黄高速藁城东出口下来,有人接我然后向左行驶4公里左右,在一个院子里装的醋酸,然后运到吉林省延边自治州龙井市。
4、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我通过电话159XX****XX认识的曹正,然后订购的醋酸,我们见面谈了价格,然后订购了12.5吨醋酸,他实际只发货的数量是12吨,他发货的醋酸贴的商标是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
5、证人曹某甲丙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我儿子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来一辆车要装醋酸,让我到石黄公路藁城东口去接车,我接上车以后就带他们到一个院子装了醋酸,车是东北的,车牌号记不清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鑫红通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托运货物,2013年10月12日电话159XX****XX的机主委托我托运货物,委托代收货款10000元,托运单显示的是白醋,共80桶,货物运输到河间。
来拿货款的是藁城市的不知道叫什么,他给我留个银行账户×××,让我们把货款打入这个账号。
7、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我通过QQ群认识的名叫:“食用冰醋酸”的人,8月初通过手机和对方联系,醋酸,对方说是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醋酸,我收到80桶货及商标80套,共2吨,就把货款18000元给了鑫亿通物流公司的司机了。
9月份左右的时候,那个人给我联系,从他手中又定了2吨,也是通过鑫亿通物流公司运输的。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曹某甲从我手中购买工业醋酸2吨,每吨三千多元,我的醋酸是保色塑料桶包装,主要用于印染、水洗等工艺。
他还让我给他弄点石家庄新宇三阳的商标,我从网上查到河南一个印刷厂,就电话联系,并发了商标样本,每个商标0.3元。
我帮他忙以后他给了我4000元。
9、证人曹某甲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曹某甲从我手中购买工业醋酸2吨,每吨三千元左右,我的醋酸是保色塑料桶包装,主要用于印染、水洗等工艺。
他还让我给他弄点石家庄新宇三阳的商标,我从网上查到河南一个印刷厂,就电话联系,并发了商标样本,每个商标0.3元。
我帮他忙以后他给了我4000元。
10、石家庄常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协议,证实托运到吉林省延边龙井醋酸的事实。
11、鑫亿通物流托运单,证实2013年10月12日托运醋酸的事实。
12、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从金某某酱菜厂搜查经过,金学博证明曹某甲供货的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食用醋酸。
扣押商标76份。
检验报告7页,塑料桶一个。
13、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实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符合要求。
14、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检测报告,证实对冰乙酸的检测结果。
15、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图案。
16、被告人曹某甲在网上发布销售食用醋酸及金学博酱菜厂购买被告人曹某甲醋酸及商标照片。
证实被告人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
17、石家庄新宇三阳事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公司从未委托藁城市曹某甲、孙某某、曹某甲乙加工或销售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
18、栾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栾城县公安局从曹某甲售给的醋酸中提取样品。
19、复旦大学放射科研究所放医所(2013)检字E第1046号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该冰乙酸为合成醋酸。
20、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当庭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甲非法经营的赃款、非法所得共计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款955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食用醋酸及假冒商标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