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立公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桑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尚小青,副总经理。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杭州桑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