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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免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3161号
案件名称郭秀免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秀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161号罪犯郭秀免,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秀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秀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秀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秀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秀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秀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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