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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平与东莞市富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苏冠平与东莞市富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冠平,东莞市富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苏冠平,男。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清水凹工业区二排九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冠平诉被告东莞市富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冠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64元,由原告苏冠平负担,另退回原告苏冠平1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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