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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龙法知民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咏怡,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权,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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