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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许成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莆民初字第112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许成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许成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许成銮,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元,减半收取为618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珍寿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爱如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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