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04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芝发,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刘丽军,1982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同刘芝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芝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