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孙武路209号佳乐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侯文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