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忠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忠明。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石圣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嘉县格王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应豪。
原审被告钱丐有。
原审被告温州市光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光云。
上诉人田忠明、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嘉县格王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丐有、温州市光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田忠明、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永嘉县格王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忠明、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忠明、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田忠明、湖北闻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