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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民三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欣,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朝阳区红旗地下商城欣欣化妆品摊床业主。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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