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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雷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初字第94号
案件名称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雷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雷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初字第94号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乐清市雷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被告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雷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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