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1-2号原告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庄街道东岸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赛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
原告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虹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晨虹公司作为“荧光灯片管熔烧软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04××××.6)的专利权人以恒辉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上述专利权于2014年5月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晨虹公司目前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晨虹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晨虹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