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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1-2号
案件名称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01-2号原告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庄街道东岸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赛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

原告宜兴市晨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虹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恒辉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晨虹公司作为“荧光灯片管熔烧软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04××××.6)的专利权人以恒辉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上述专利权于2014年5月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晨虹公司目前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晨虹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晨虹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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