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1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全福元店。
负责人:刘志涛。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占璐。
委托代理人:李文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