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欣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69号
案件名称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欣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欣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曙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益建。

被告乐清市欣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新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余。

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乐清市欣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登立电表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