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3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法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贤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位果苗,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西安市建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姬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英、位果苗、西安市建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