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谭健聪,该公司职员。
被告叶元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系厦门市集美区敏华辉副食品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能隆,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元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元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