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2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州市城西莘客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Q6T。
经营者:李崇宽。
委托代理人:李雅,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李崇宽妻子。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彬州市城西莘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