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周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周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周根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根生,男,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贝斯特综合市场根生内衣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