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黄大春,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海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锐杭、刘彩珠,分别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春诉被告中山市爱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640438.3)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春于2014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春以与被告中山市爱纳电器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大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