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该公司职员。
被告尤良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尤良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尤良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