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7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总经理。
被告:乐陵市金丝红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德乐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程海岗,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乐陵市金丝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乐陵市金丝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