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57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章云峰,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泼,系上海市奉贤区易惠得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