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姚华忠。
委托代理人胡居亚。
被告张宝仙。
被告孙学虎。
原告姚华忠与被告张宝仙、孙学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姚华忠于2014年6月2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姚华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姚华忠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