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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华忠与张宝仙孙学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0号
案件名称姚华忠与张宝仙孙学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华忠,张宝仙,孙学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姚华忠。

委托代理人胡居亚。

被告张宝仙。

被告孙学虎。

原告姚华忠与被告张宝仙、孙学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姚华忠于2014年6月2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姚华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姚华忠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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